(9)禁止摘除或变相摘除本方识别标示的行为。严禁冒用对方识别标志的行为。
(10)如生命耗尽,须摘下头盔,迅速就近退场,背对场地。
(11)如生命值尚存,即便子弹射光,也不准摘下头盔和退离场地。如摘下头盔或退离场地则视为“阵亡”。
(12)在比赛进行中已经退场或正在退场的生命值耗尽者,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场内队友通报对方的作战位置和情况,更不能有任何干预比赛的行为。
(13)如遇强电子信号干预而影响比赛,主裁判有权暂时中止比赛,或比赛重新开始,或比赛另行安排,参赛队员对此不得有抵触行为。
(14)为避免场外干扰,场地边缘外5米内禁止其他参赛选手靠近。以防止场外提示,语言交流等违规行为,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选手本届比赛参赛资格或当局判负,情节严重者,取消全队参赛资格。
(15)听到主裁判比赛结束的口令后,双方运动员迅速到达指定位置集中,待主裁宣布完比赛结果后再退场。
(16)比赛结束后,及时交回领取的装备。
(17)进入赛场和离场,须按照指定路线行进,擅自持枪离开指定通道区者,直接取消成绩。
(18)比赛完毕,装备关机,确认在成绩单上签字(无签字,成绩视为无效)。
5、罚则标准
(1)当局判负:
a.单手持枪射击的。
b.比赛开始后任何时间连续仰盔、歪盔、摇头的。
c.故意暴露肢体以及野战器材、不持枪观察(连续探头)的。
d.未阵亡时摘下或掉落头盔的。
e.比赛中越过边界射击的。
f.攀爬掩体的。
g.近距离射击〔一米以内〕且有继续前冲动作的。
h.阵亡队员说话、不能迅速摘盔、不就近离场、不背向场地的。
i.故意遮挡接收点的。